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之明确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一次性全额支付员工的薪酬,禁止任何形式的克扣和无理
拖欠雇员薪资行为。对于那些蓄意或无端
拖欠员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相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勒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支付,若员工所获薪酬低于本地政府制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则需补充发放差额款项;如
逾期仍未支付,则需依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比例,额外向员工支付
赔偿金。
此外,用人单位还须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时,向员工开具
离职证明,并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及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对于已经解除或终止的
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有责任妥善保管,至少保留两年以供查询。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
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