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有重大生产事故在工厂内发生,该企业的首要负责人即应当被视为安全生产的首当其冲责任者,并需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样地,如果事故责任方的主要负责人曾遭受过
刑事惩罚或撤职处分,那么从其服完刑期或接受完处分之日开始算起,五年之内将不得再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务。
《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
暂扣或者
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
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
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