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以单方的决定方式解除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且这种情形系由于
劳动者自身存在
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则公司无需承担任何
经济补偿义务。
然而,若是公司面临无
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
裁员等情况,便必须依法依规地向劳动者支付合理数额的经济补偿。
若是公司的解除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造成恶劣后果,那么就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标准来支付相应
赔偿金。
在此过程中,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所累积的工作时间长度来核定,即凡满一年即可得到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举例来说,若工作时长达到了六个月却未达到一年,那公司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如果工作不满六个月,则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样适用。
无论是
违法解除还是合法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在涉及到实施解决方案、实施程序以及承担责任等方面,其实与执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本质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