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开除旷工员工,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和合同约定计算,单位需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二)若合同有计时或计件等工资计算方式,按实际出勤核算。
(三)员工旷工致单位损失,单位可扣工资赔偿,但每月扣除不超当月工资20%,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员工可要求单位出具工资结算清单,对工资计算有异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