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关系中,强制性要求
劳动者提供
担保或酌情接受财务
抵押、扣押其相关证件,均属于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违法行为。
如有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意图通过押留劳动者的居民
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来进行威慑,将会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在规定期限内全数归还至劳动者手中,并且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
此外,如若
当事人有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者强行索取财货之情形,同样将面临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严厉
处罚,罚款金额将依据每名当事人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以500元人民币以上2000元人民币以下的标准为准。
对于因上述行为对劳动者所造成的物质及精神上的损失,相应
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程度的
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