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法规条款,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构成必须包含劳动行政机关代表、工会代表以及企业界代表三方人士。
同时,该类
仲裁委员会的人员数量通常应为奇数配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
仲裁员;
(二)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
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