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特别授权或在紧急任务情况之外,如果公司强制要求员工进行
加班,那么员工有权利予以拒绝,实际上,这种情况下的拒绝并非
违法行为。
然而,企业在需要安排员工加班时,应该遵循相关
法规并与
劳动者展开充分的协商,如果劳动者对此表示反对,则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其继续工作。
换言之,仅在劳动者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公司才有可能安排员工加班,并且加班需遵守严格的时间限制,在作出决定之后,也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向员工发放合理的
加班费。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如此,仍存在某些特定的情况允许用人单位组织职工不受法律规定限制地进行加班,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当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等不可避免地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以及健康产生威胁,或者对财产造成损失,且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进行紧急处理时;
其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出现故障,直接影响到生产活动及公众利益,因此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抢修的时候;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可以合法地提出要求员工加班的请求。《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