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务派遣协议
期限届满时,倘若派遣机构决定不再续约,则应向受雇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派遣机构选择维持或提升原有的
劳动合同条款和条件进行续订,而受雇员工对此表示反对或主动提出不再续约的请求,则此种情况不在上述规定之列。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将按照受雇员工在本单位的实际服务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