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强化企业重伤、重症及长久休养员工管控措施的明确要求》中的第四项原则,患有疾病正在休假的雇员严禁参与任何营利性质的活动。
此外,政府办公机构、公共服务部门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都应该
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禁止录用正处于病情修养周期内的员工。
对于那些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在休假期参加盈利性活动的员工,应立即暂停其相应的健康保险福利待遇,并且拒绝支付所有
医疗费用,同时责令他们按照规定期限返岗工作。《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
伤
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
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
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