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报告提出的时间并不直接影响
工伤的鉴定结果。然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将被确认为工伤:(一)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之内,由于职务要求而遭受事故性的身体伤害;(二)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前或之后,在其所服务的工作场所中,执行与工作密切相关的预备性或者善后处理性工作时,遭到
不可抗力导致的伤害;(三)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之内,因为履行职业职责而遭受了来自
暴力性质的不测伤害;(四)劳动者所患
职业病;(五)劳动者因公务外出之际,因其职务要求而遭
致伤害,或因事故而下落不明;(六)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非本人须负担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影响而遭受伤害;(七)根据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应该被认定为准工伤的其他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