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
工伤事故之际,首要任务便是向所在区域内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提交
工伤申请。
只有通过该程序进行申请并被确认为工伤的情况下,才能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
赔偿待遇。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各位商家及员工,应尽快督促单位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劳动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递交工伤申请请求。
如若单位未能按照相关规定按时提出工伤申请,那么,受伤者本人以及其
家属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范围内,直接前往单位所属地的劳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对于工伤赔偿问题,亦可用协商方式妥善处理。
倘若对于用人单位所发放的
工伤待遇并不满意,受伤者仍可向本地
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或者自行至单位所在地的劳动
仲裁委员会提请
仲裁建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若对
仲裁结果持有异议,亦有权利向当地基层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利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
职业病防治的法律
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