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农民工在施工现场遭受意外伤害时,负责雇佣该员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如果已经被确认属于工伤,那么若该受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未能依照法定程序按时足额地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那么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将由这个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倘若该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或拒绝履行这一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会事先垫付有关的工伤保险款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