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领取完毕失业保险金之后,我们可以以个人名义继续参保您的社会保障计划。
不过请注意,此时允许您选择续缴的社会保险种类仅限于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这两个项目。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在失业之前已经累计缴纳了一年至五年社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