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工伤意外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需按照特定情况分别承担支付相应赔偿责任。
首先,对于由工伤保险基金所支付的款项,其中例如药品开支等项目,通常将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待后续报销流程完成后,无需向劳动者个人进行支付。
其次,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伤等级达到十级或以上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应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此项费用在完成工伤鉴定并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大约一个月内即可到达用人单位账户,而至于用人单位何时将其转入工伤职工账户,则取决于用人单位的工作效率。
最后,关于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的费用,其中一部分将以月度为周期进行支付,例如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
若经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等级达到十级或以上标准,用人单位还须额外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笔费用将在受伤员工离职时予以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