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半工半读关系,根据相关理论与实践,我们可以认为其应当被视为实习性质,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既然无法认定半工半读的学生及用人单位之间具备明显的劳动关系特征,那么他们便不再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严密保护。
在此背景下,若学生与企业之间因劳务或人身伤害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如已事先达成明确约定,则可按约执行;
如无任何约定,则需依照一般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2条该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