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职工作业期间遭受事故损伤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被确诊或判定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判定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需征得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申请时限方可适当予以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