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因雇主主动决策而无法继续签署劳动合约,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该赔偿标准依照每服务一整年便补助一个月的薪资计算。
若未满一整年但已超过半年者,将按照一个月的薪资进行补偿;
若未满六个月者,则仅给予半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然而,若系劳动者主动提出不再续约,通常情况下并无任何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