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明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事宜需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
其次,详细阐述下鉴定的操作流程:
1.当职工遭遇工伤事故之后,经过治疗,伤势状况趋于稳定且可能会导致残疾或影响到劳动力的情况下,就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所谓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涉及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与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两个方面的等级鉴定。
3.鉴定工作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他们的直系亲属发起。
他们需要将工伤认定决定以及职工工伤医疗相关的所有资料提交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申请,以期获得公正客观的鉴定结果。
4.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须在接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30个工作日。
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至申请鉴定的单位及个人手中。
5.若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满1年以后,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状况有所改变,可以申请对劳动能力进行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