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的医疗期限通常称之为停工留薪期,在该阶段内,其原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仍然得以保持,由其工作单位负责每月按时发放。
对于那些已经评定了伤残等级的工伤员工来说,将停止发放原来的薪酬福利待遇,转而享受到与伤残等级相对应的待遇。
然而,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如果伤势较为严重或存在特殊情况的话,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也不能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