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拖欠工资问题,若选择进行劳动
仲裁,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自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仲裁申请人须向相关
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其次,仲裁委员会在收到
申诉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如决定予以受理,则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至被申请人,同时组建仲裁庭;
再次,仲裁庭应在开庭前五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
当事人开庭时间及地点。
若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擅自中途退庭,则视为申请人撤销申诉,被申请人可依据此情况进行缺席裁决;
此外,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若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必须经过仲裁委员会批准,且最长延期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便具备
法律效力;
对于仲裁裁决结果,当事人若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若
逾期未提起
诉讼,则裁决书即刻生效;
最后,当事人应对已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决书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若一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