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销售协议的签署问题,虽然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以允许他人代替签订这份重要的协议,但这种替代性签字的法律效应却未必得到所有情况的认可。
具体而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况将导致房屋销售协议是否有效产生不同的判断标准:
首先,如果行为人在代为签订协议时并不具备代理权,或者其代理权限已经超出了原有的范围,甚至在代理权已经终止之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协议,那么,只要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去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那么这个代理行为就会被视为有效;
其次,如果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之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协议,并且这个协议并未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那么这个协议对于被代理人来说将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需要由行为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如果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之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协议,并且这个协议得到了被代理人的追认,那么这个协议将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由被代理人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