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应享有的各项权益和待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在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范围之内,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全额支付;
对于在工伤医疗期(即停工留薪期)结束之后,病情仍然需要进一步治疗或在评定伤残等级之后旧疾复发者,可继续享有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
对于因工伤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进行护理的,其护理责任将由所在单位承担;
此外,还有其他相关权益和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