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开发商是否逾期交房的标准如下所述:
通常情况下,房屋的实际转移占有被作为判断依据,如果开发商未能依照合同中指明的期限完成房屋的交付,便可认为这是一种逾期交房行为。
然而,如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另行规定则应按照该约定执行。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此类逾期交付的房产中,在其正式投入使用之前的毁损和灭失风险均由卖方负责承担;
而在交付使用之后,买方将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