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买卖合同应详尽列明以下关键条款:
买卖双方主体以及所涉及的商品房之相关详细资料;
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事项;
对于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方式,及其总价数额、支付方式与支付期限的明确说明;
商品房交付出厂使用的条件以及预计的起始日期;
关于产品质量的标准承诺;
配套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的交付出厂承诺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
公共配套建筑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针对面积差异的具体处理方案;
解决争议的处理方式;
以及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