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存在这样的规定。
当涉及到商品房购买者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与卖方产生的纠纷时,司法机构应积极通知承担该房屋全部或部分销售任务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
如果卖方、代理人以及买方均对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则应根据约定的具体条款来决定三方的诉讼地位。
若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予以撤销、解除以后,卖方需立即向担保权益人和买方返还他们所收取的购房贷款以及购买款项的本金及其相应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
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