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租方同意,则在房屋租赁期间内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行为是合法可行的。
然而,在没有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情况下,承租方擅自提前终止租赁协议则构成违约,必须按照先前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第五百七十八条也明确指出,当一方通过明确表达或者自身行为表明将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