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
仲裁裁决书通常会在开庭之后的第25个自然日之内送达给
当事人,但这还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法律程序的规定来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责任在接到仲裁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
仲裁申请书的副本送达到被申请人手中,而被申请人则需要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通知,并在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个案件的审理工作。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