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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时限中止事由有什么

暂停进行工伤认定期限的原因大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依据相关政府部门对于特定事故所作的最终结论来进行判定,但由于相关部门暂时并未给出定论的情况。
其次,当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且正在按照法定程序处理这一劳动争议的过程中。
再者,由于其他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做出的情况。
最后,还可能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最新修订: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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