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进行
工伤认定期限的原因大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依据相关政府部门对于特定事故所作的最终结论来进行判定,但由于相关部门暂时并未给出定论的情况。
其次,当
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就是否存在
劳动关系产生争议,且正在按照法定程序处理这一
劳动争议的过程中。
再者,由于其他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
工伤认定决定难以做出的情况。
最后,还可能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