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当用人单位需要派遣员工到国外进行工作安排之时,他们应当按照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参与当地的工伤保险项目,以此来规避因工作环境变化而导致公司在国内和海外同时承受双重甚至多重的工伤保险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成功参加并享受当地的工伤保险待遇,那么他们在中国境内的工伤保险关系将会自动暂时失效。
反之,假如无法在当地参保或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中国内地的工伤保险关系也会立即停止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