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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开设赌场罪的数额怎么认定

景** 江苏-徐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3.02.05 12:44:10 410人阅读

网上开设赌场罪的数额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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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赌资数额是开设赌场罪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认定规则是赌资数额等于投注或者赢取的金额,或者是赌资数额等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
2、犯开设赌场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02-05 12:45:1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开设赌场罪数额怎么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这里开设的赌场,包括临时性的赌场,长期性的赌场,也包括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的且主要客源为我国公民的赌场。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也可被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
①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例如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或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
②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的。如果行为人仅仅为赌博从事接送参赌人员、发牌、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只有在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是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40号)
第一条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是一种犯罪的特殊形态,在定罪的时候需要把它作为一个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均指向体现犯罪结果的犯罪金额。共同犯罪均是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共犯的故意所指向的应是其参与的整个犯罪的犯罪金额。
被告人李某任中学校长,被告人朱某任副校长兼会计。在此期间,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谋从私设的“小金库”中取出10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其中李某占用6万元,朱某占用4万元。二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应以10万元作为共同犯罪数额认定。
所以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以分赃金额确定被告人的犯罪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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