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情形下,员工享有薪酬福利。
然而,如果员工未按照法定程序辞去职务,即未能在离职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雇主其辞职意愿,并且雇主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任何情况,那么这位员工可能会被视为违反了劳动法规。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有权全额支付员工的薪资,但对于因员工离职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招聘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雇主有权向员工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