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中都明文规定,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生育期间以及哺乳期间内,其所签署的
劳动合同都不能被提前终止或者解除。
这是为了充分保障女性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做出的明确规定,这项保护措施并不局限于已婚女性劳动者,还包括了所有的未婚
女职工。
因此,企业或雇主不可以仅仅因为某位女性员工未婚却已经怀孕作为理由,就单方面地解除与其所签订的劳动
合同关系。
如果公司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在孕期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他们需要为自己的不正当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和责任。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必须要依照
经济补偿等相关条款,进行二倍损失的
赔偿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主要根据劳动者在现有的工作单位已经服务过的时间长度,每满一整年,便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月薪作为补偿。
但如果这个期限超过了六个月,但不足以达到一年的情况下,就参照一整年来进行处理。
在更为严苛的条件下,即工作期限未达半年的,权责方就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