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
法规及规定,
经济补偿金应遵循以下准则予以支付:
首先,
经济补偿应根据
劳动者于该用人单位全职工作的期限,每满一个自然年度即给付其相当于一个月
基本工资的金额。
对于在可被理解为半年以上不满一整年的期间内为期的服务,则将以一整年来计算其补偿额度;
若提供服务的时间未达半年,则向劳动者发放半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次,劳动者每月的
工资如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各级行政区划的市政府发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均收入三倍之数,那么在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时,需按照这位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来进行。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给予其经济补偿的总年限不得超过十二个年度。
最后,“
月工资”在此所代表的含义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约或
劳动关系终止日期之前的十二个月份中的平均工资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