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者成功地证明他们存在
劳动关系,同时坚定地表明其拥有
工资条且签署确认时,在过去的两年里,该劳动者的工资表将被强制要求由雇佣方提供。
如若雇主拒绝提供这样的
证据,雇主将会被视为故意拒绝举证,这就需要根据劳动者提出的合理主张来确定基薪标准。
然而,假如雇主已经通过银行卡成功支付了相应金额的工资给劳动者,而劳动者却声明除此之外还存在大量未通过银行卡支付的现金资金,那么此时,劳动者应该负责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就需接受已由银行卡支付的工资为准确定为基薪标准的结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期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