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遇到以下几种状况,雇主有权解聘正在妊娠期的职员:
(1)雇员在任职
试用期届满后仍无法达到雇佣方所设定的岗位标准;
(2)雇员违反公司制度,
情节严重;
(3)雇员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引发公司重大损失;
(4)雇员在履行职务时,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着
劳动关系,导致其无法全心投入到当前单位的工作中,或在收到雇主提醒要求其改变现状后,仍拒绝做出相应调整;
(5)雇员通过欺骗、威胁或利用他人困境等方式,使雇主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
劳动合同;
(6)雇员在
执行公务过程中
触犯法律法规,被
司法机关正式
追责。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仅凭雇员处于妊娠期而予以开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