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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机构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劳动者便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首先,劳务派遣组织未能按期且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报酬;
其次,劳务派遣组织未尽到法定职责,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在签订或变更劳务合同时,劳务派遣组织以欺骗、威逼等不当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让劳动者在此基础上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决定;
再者,劳务派遣组织没有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并充足地保障劳动者应有的劳动保护权以及劳动环境待遇,这也是侵犯了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此外,劳务派遣组织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也会对职工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若是出现以暴力手段、威胁姿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行动的方式强制劳动者进行工作的现象,劳动者同样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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