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
劳动争议的
司法诉讼过程当中,相关企业理应承担以下举证义务和责任:
首先,若
劳动者已提供充分
证据来证实其在用人单位的劳动权益,然而却遭到该用人单位否认
劳动关系的主张,那么该用人单位就必须提供相应的抗辩证据;
其次,若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领取
工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则需要对工资发放的实际状况予以举证说明;
再次,对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因故延期支付工资而导致的
拖欠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具体原因进行举证;
再者,针对劳动者声称的
加班工资请求,用人单位须设立相关数据来支持自己;
此外,如果双方都无法就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达成共识,用人单位有必要依靠其所在工作岗位的普遍
加班现象来举证;
最后,当用人单位试图削减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时,应当对减少劳动报酬的理由及其合法性进行公开举证说明。
同时,我们还需指出用人单位在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
事实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也是他们应当举证的内容;
在此基础上,若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存在严重
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就必须就员工确实存在上述
违规行为这一事实以及该企业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布的实情进行举证。
实际上,作为用人单位,他们还需要在其他各种实际发生过的
工伤赔付事件中,对各项支出的事实进行举证,并且依法承担应有的
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