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因承租人在使用租赁资产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而导致其破损或失去价值时,出租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租赁协议;
若承租人未事先获得出租方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租赁物进行了非法转租,则同样符合合同中相关免责条款的要求,出租方便可行使解约权;
再者,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出租方亦有权依据同样的法律条款,启动解约程序;
对于不具有固定期限的租赁业务来说,双方均拥有相应的法定权利,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随意选择解约时机;
最后,当租赁物存在严重品质问题,无法保证承租人预期利益实现的时候,承租人才有法定权力宣布解约。《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