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工伤保险部门依据申请人所递交之相关资料出具接收证明书;
其次,在基本资料得以完整收取并核查无误并满足受理要求之后,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将对合格的申请予以接受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接着,若申请人为受伤员工本人或其近亲家属,亦或是工会组织,工伤保险部门有责任向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调查与处理的通知以进行详细确认;
再者,工伤保险部门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需完成工伤认定的书面决定,同时应在20个法定工作日内将此结果送达到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及该职工所在单位等对象手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