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事件中,承担责任的并非只有企业,工伤保险基金亦有可能介入补偿事宜。
对于遭受工伤之员工而言,在接受医疗救治的过程中,他们还有望得到所在公司或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与福利待遇;
而对于那些所受伤害被鉴定为五级及六级残疾程度的劳动者,每月则可从该机构获取相应比例的伤残津贴;
另外,当此类劳动合同面临终止或解除时,应给予其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贴等补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