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切实履行以下义务以保障派遣员工权益: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劳动标准,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与其岗位相匹配的劳动条件及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2)详细告诉被派遣劳动者各项工作职责以及相应的薪酬待遇;
(3)需按劳分配原则支付派遣员工额外的劳动报酬,给予激励性质的绩效奖金并提供与工作岗位密切关联的福利待遇;
(4)有必要且义务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满足其所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训练;
(5)对于持续提供劳动力服务的派遣员工,用人单位应实施常规性的薪资变动调节制度;
(6)劳务派遣单位不可再委派已被派遣至本单位的员工至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