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与个人于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则企业有义务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在此情况下,经济补偿需依据该名劳动者在我方公司的服务年限进行计算,即每满一年则向其支付一个月薪资为标准。
而对于服务期限已达半年,但不足一年者,亦将视作一整年来计算;
更为重要的是,若劳动者自进入公司之日起到离职之时不满半年,此时也应向其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位劳动者的月薪超出了我方公司所在地直辖市、以及设立於行政区域内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那么企业向他/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会按照这位员工月均工资的三倍进行计算,并且向此人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上限不得超过12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