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进行过
工伤二次手术的员工来说,若需进行钢板取出手术,则享有
停工留薪期待遇。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必须
保证所有受工伤困扰的员工,如果出现
工伤复发的情况,经确认确实需要进行治疗,那么他们将有权享受停工留薪期的特殊待遇。
此外,员工如因为工作受到
意外伤害或患有
职业病而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话,在停工留薪期内,他们的原有
工资及福利待遇都应保持不变,并由他们所在的单位按照正常时间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