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承担服务期约定以及具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其仅需在特定的情况下交纳违约金,具体如下:
首先,如若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的相关约定,则必须依照事先的约定,向所在的用人单位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而此项违约金的额度,不能超出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培训费用。
同时,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上,亦须受到限制,使得其不能超过服务期尚余部分所需分担的培训费用。
其次,对于被赋予保密职责的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之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并进一步约定,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向该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劳动者违反上述竞业限制的约定,同样需要依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在此基础上仍有权自由决定,是否由用人单位在违约发生时负责支付这笔违约金,且无需受限于上述两种情况所设定的范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