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的大前提之下,
劳动者和雇主通过协商达到一致意见来
解除劳动关系,有助于规避各类因
劳动纠纷而引起的不利后果。
在此过程中,双方就包括
赔偿在内的诸多问题达成共识,完全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同时也能对同公司的其他员工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
若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约要求,则用人单位无需对其实施任何
经济补偿。
反之,若由雇主提出的解约提议并得到了劳动者的同意,也同样需要向劳动者发放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如若劳动者主动提出解约协议,且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那么在此前提下双方均不必负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因此,假若劳动者内心已有离职之意,那用人单位理当尽可能地鼓励其写出明确的辞呈报告,亦或是在审核
离职申请表格时,务必写明解除这一决定乃是由劳动者亲自提出。
协商成功之后,务必将意见记录在书面文件上加以确认。
关于尽早
解除劳动合同事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宜先进行积极协商,待彼此之间基本达到一致后,再行进行书面确认。
切莫直接以
书面形式发出解约通知,因为如此行为极有可能会因劳动者发起劳动
仲裁导致用人单位被判定为非法解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