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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后特殊工种退休新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全民所有制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及机关群众团体中的工作者,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均应依规提前终止雇佣合同,即办理退休手续。首先是男性劳动者,年龄需达到60周岁;而女性则需满足50周岁。为确保此法定退休年龄的准确性,应当明确他们已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年以上。其次,如果处于井下、高空、高温等工作环境中,或从事极其繁重体力活,例如从事对身体健康有潜在风险的职务,包括男士年龄需达55周岁,女士为45岁,且须连续在同一岗位持续工作至少十年。对于这类符合特定条件者,同样建议申请提前退休。此外,如果因为工作环境恶劣或工作强度过大造成身体机能严重受损,经由所在医院开出诊断证明后,并通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经确认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无论男女,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退休请求。对那些已经关闭的国有企业的员工来说,如果其所处的劳动城市位于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区内,并且满足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条件,那么还可以申请进一步延长退休时间,再提前5年退休。值得注意的是,这包括但不限于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劳动条件与普通劳动者基本相同的基层干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最新修订: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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