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履行过程中,如果您在行走途中意外摔伤造成骨折,在此种状况下是无法被鉴定确认为
工伤的。通常而言,由于个人行走不当导致的骨折情形并不能被界定为工伤范畴。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六)款,该条款明确指出了,若在
上下班通勤期间内遭受了并非由本人负主要责的交通事故或者因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船以及火车遇突发事件而引起的伤害,则可申请进行
工伤认定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