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者自愿声明其本人无需缴纳
社会保险时,用人单位仍然应当依法承担起
工伤保险方面的责任。雇佣企业与每位员工需在社会保险的参与度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等方面均须遵循法律的严格规定,两者对此无法相互进行协商或者有任何选择的空间。同时,也不能够通过提供金钱补贴或采取其它方式来替代法定的缴纳和参保义务。这其中所涉及到的社会保险,乃是由国家进行严格要求和强制实施的,而作为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更是自己所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无论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来说,均不得擅自放弃或处分这项法定的
权利和义务。因为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署有关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书面协议,本身就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且属于无效的范畴《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
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