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雇员清楚地知道他/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在雇主已明确指定要雇员揭露他/她是否有任何相关病史时,雇员却故意隐藏其病情,这被视为一种欺骗行为,对此雇主可以依照《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以
欺诈方式签订的
劳动合同为无效的法律条款;即可依法解除与这些雇员的
劳动关系。如果雇员在
试用期间发现患有精神病,那么雇主也可以按照“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来解除与该雇员的劳动合同。在其他所有情况下,雇主都不能以精神病为理由而立即解除雇员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
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