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所在的雇主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为您办理
社会保险,此时并不意味着您有权立即终止与该企业的工作关系并立即离开。根据相关
法规,
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天向所在工作单位提交书面通知,以便他们处理相关离职事宜。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照相关法律缴纳足够的社会保险费用,那么作为员工的您有权提出请求予以补充;若其仍拒绝履行这一义务,您将有权利依法
解除劳动合同,此时作为雇主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